個人二維碼收款隱匿收入
被罰近130萬
2019年,天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成功破獲了一起利用二維碼收款隱匿收入的偷逃稅款案,這也是天津市稅務機關破獲的首例利用移動支付方式偷逃稅款的案件。
案件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
2019年初,稅務局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了異常,現在大數據分析這個很厲害了,內置很多指標,你平時申報的財務數據、納稅申報數據系統自動比對判斷,一旦有異常就會進行風險提示,一旦提示就要核查。
大數據分析結果就發現,某某食品店與同地區、同行業店鋪申報納稅收入差距過大。同時呢,這個申報數據和某某食品店實際情況也嚴重嚴重不符。
為什么不符呢?食品店這個生意大家都看得見,這個某某店呢位置不錯,在市中心,客流量呢也好,據案例描述是生意紅火,大概就是吃東西都要排隊那種,有點像網紅店的感覺。
異常出現,稅務局進行現場調查呢更多的問題又冒出來了,公賬調出來要看,流水確實也不多,而且和申報基本吻合。其次,未建賬,具體收入成本如何都是由負責人張某一個人掌握,而且張某無法聯系。這就更異常了,最后稅局決定立案檢查。
檢查過程中,稅局人員就發現店內大量的客人都是通過支付寶、微信掃描二維碼付款,這個二維碼呢是張某私人二維碼。檢查人員在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協調和公安機關的支持配合下,分別前往騰訊及阿里巴巴的天津分公司調取張某的微信及支付寶賬戶資金流水清單。
經查,張某的微信和支付寶資金流水借貸類型為“入”的交易金額累計2800 余萬元,在流水明細的證據下,張某不得不承認大量的收款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提取到自己私人賬戶上,并未申報納稅。
最終,稽查局認定R食品店少申報(高級會計師考評一次過13711174084加V備注高會)繳納了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等稅費,依法要求其補繳之前所偷逃稅款、滯納金合計129.19 萬元,并依法給予相應罰款。
此案例有非常強的警示作用:首先我們納稅人都要明白幾個基本常識,不開發票不代表不交稅,個體戶不代表可以不建賬經營,私人賬戶收款不代表可以不記賬。
不管你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你要明確這些內容。
1.你是按照納稅義務時間來申報增值稅,開票并不是唯一標準,如果達到納稅義務時間,就算沒有開票也要申報,這就是我們說的未開票收入申報。
2.進行未開票收入申報后,納稅人需要做好未開票申報的明細臺賬,這個是非常必要的,后期補開了多少發票直接從臺賬中減除,這樣未開票的收入申報就非常清晰,不至于自己把自己搞混,在應對稅務檢查時候也能說的清楚。
發生未開票收入時候通過未開具發票欄申報,后期開票再通過未開票發票欄負數申報。
比如一般納稅人,當期取得100的未開票不含稅收入,稅率13%。開專票收入還有200(不含稅),稅額26。那么填表如下,當期的未開票收入和稅額填寫到附表一的5、6列。
后期補開了發票,需要填寫兩個地方。


所以,這種情況,納稅人肯定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后解除異常。
02,2020年個人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案例一
大家知道,支付自然人勞務報酬不超過800元的,個稅為0元,
王某8月份給一家公司提供設計勞務,一共設計費5600元,為了少繳補繳勞務報酬的個稅,王某讓這家設計公司在8月份分次支付,每次700元,分8次在一個月內支付。
點評:支付方照樣要代扣自然人王某的個稅,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案例二
大家知道,自然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紅的時候需要代扣20%個稅。
王總是一家設計公司股東,為了規避分紅高額的個稅,王總每年都是以借款名義拿走分紅,企業賬面上常年掛賬“其他應收款-股東王總”。
點評: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常年借款不還,視同股息紅利,因此以借款名義拿走分紅,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案例三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那還有粉絲問個體戶需不需要建賬呢?個體戶并不是都必須建賬,而是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判斷。
今天小編也整理了整理了關于個體戶建賬的會計常識,對你有用的話,別忘了轉發給其它個體戶朋友!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度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 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 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1.個體戶不管是否建賬,都應該在成立后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道。